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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台服務

 

一般說明:

 

•  協志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協志」)受宜蘭縣政府委託經營宜蘭商店城網站 ( http://www.e-land.net.tw/)(以下簡稱「本系統」) , 提供宜蘭縣的合法商店(以下簡稱「商店會員」)進駐,商店會員使用本系統,須遵守本服務條款之規範。

•  協志有權於營運期間經公告程序修改或變更本服務條款之內容,建議「商店會員」隨時注意,若於修改或變更後繼續使用本系統者,視同已閱讀、了解並同意接受該等修改或變更,如果不同意,應即以書面通知協志終止使用。

•  協志提供「商店會員」使用產品型錄上下架及相關會員服務,基本功能為於前揭網站對商店會員提供產品型錄管理介面與空間及 E-Mail 郵件通知信函。相關會員服務項目包含(1)五頁網頁資料代建(2)商店簡介、產品介紹、佈告欄、留言板、聯絡版主等項目(4)「商店會員」教育訓練二人次三小時。

•  「商店會員」申請使用本系統,應檢具申請書表、公司登記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向協志提出申請。

•  「商店會員」使用本系統後如有異動需求,須填具相關書表向協志提出申請。

 

使用起迄:

 

•  「 商店會員 」申請 使用本系統,協志於收到申請文件確認資格符合後,通知「 商店會員 」進行繳款,協志於收到款項並完成商店系統設定後,發送商店啟用通知函及開立發票。「商店會員」如有疑義,應於收到啟用通知後 , 五日內通知協志,如協志未接獲通知,則視同「商店會員」已確認接受本系統服務內容及啟用日。

•  「 商店會員 」申請終止使用,應以書面註明預定終止日期,於七日前通知 協志 ,並辦理完成終止所需手續後 , 始生終止效力,所繳付費用概不退還。

•  協志受宜蘭縣政府委託經營本系統,營運期自 民國 95年1月1日 起至 96年12月31日 止 。

 

使用範圍須知:

 

商店會員 」承諾絕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系統,並承諾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商店會員」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系統從事侵害他人權益或違法之行為,包括:

A. 公布或傳送任何誹謗、侮辱、具威脅性、攻擊性、猥褻、不實、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其他不法之文字、圖片或任何形式的檔案於本系統上。

B. 侵害他人名譽、隱私權、營業秘密、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

C. 違反依法律或契約所應負之保密義務。

D. 冒用他人名義使用本系統。

E. 傳輸或散佈電腦病毒。

F. 從事不法交易行為或張貼虛假不實、引人犯罪之訊息。

G. 販賣槍枝、毒品、禁藥、盜版軟體或其他違禁物。

H. 提供賭博資訊或以任何方式引誘他人參與賭博。

I. 透過本系統提供非商店會員進行使用各項服務。

J. 其他本系統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

K. 根據菸酒管理法第 37 條規定,若商品刊登為煙 ( 菸 ) 酒,應以版面百份之十連續獨立之面積刊登『喝酒過量有害健康』『未滿十八歲不得飲酒』『吸菸過量過害健康』『未滿十八歲不得吸菸』之警語,且字體面積不得小於警語背景面積二分之一。並且菸酒之販賣不得以無法辦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 以免遭公賣局處以十萬元以上的罰款 。若因此條 任何直接產生之後果及損失均由「商店會員」自行負責,協志不負連帶賠償責任。

L. 其餘如:化妝品、寵物、食品、藥物、商標 ….. 等,請見商店會員專區內的法規資訊

 

 

協志提供安全防護範圍須知宣告:

 

協志承諾提供「商店會員」使用本系統所需之安全服務如下:

A. 網際網路防火牆系統。

B. 原系統主機供應商提供之作業系統安全更新。

C. 協志定期進行資料備份、主機硬體更新及維護。

D. 其他善良管理人所需盡之安全管理義務。

 

費用規定:

 

•  本系統之使用、繳費方式及第一年收費標準如申請表所示。

•  協志保留價格調整權利,「商店會員」申請續約時以當時公告費率為準。

•  「 商店會員 」應繳之系統費用,「商店會員」應依協志之通知繳費。通知郵寄地址以「商店會員」登錄者為準,「商店會員」更換郵寄地址,應事先以書面通知協志。「商店會員」對費用計算明細有疑義者, 應於繳款截止日前 , 檢具理由以書面通知協志,如未通知者,不得拒絕支付費用。「商店會員」應於通知繳款截止日前,繳納所有款項。如逾期未繳款達一個月以上者, 協志 有權終止「商店會員」之使用,「 商店會員 」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停用與權責規範:

 

•  「 商店會員 」使用本系統,第一次由協志提供五頁網頁資料代建 ( 包括二頁商店簡介、三頁商品上架 ) 及教育訓練二人次三小時,爾後「商店會員」需自行建置、維護及更新其資料資訊,協志僅提供線上網站管理平台。

•  協志所使用之軟體或程式、網站上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著作、圖片、檔案、資訊、資料、網站架構、網站畫面的安排、網頁設計,均由協志或其他權利人依法擁有其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與專有技術等。「 商店會員 」若欲引用或轉載前述軟體、程式或網站內容,必須依法取得協志或其他權利人的事前書面同意,如有違反,應對協志或其他權利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完成本系統服務登記之後, 「 商店會員 」 必須維持密碼及帳號的機密安全。 「商店會員」就 利用該密碼及帳號所進行的一切行為,應負完全的責任。 「商店會員」 並同意配合以下事項: (a) 「商店會員」 的密碼或帳號遭到盜用或有其他任何安全問題發生時, 「商店會員」應 立即通知本系統服務窗口。 (b)每次連線完畢,均須結束 「商店會員」 的帳號使用。

•  「 商店會員 」 了解並同意,本系統服務網係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的需求,或基於以下目的之合理必要範圍內,認定必須將「商店會員資料」加以保存或揭露予政府機關或司法警察單位,其範圍: (a)遵守法令程序,(b)以司法方式執行本系統使用條款,(c)第三人透過司法回應權利之主張,(d)以司法方式保護本系統服務網及其使用者及公眾之權利、財產或個人安全。

•  因網際網路係由不同網路連接使用,如「商店會員」之電腦 發生遭第三人經由網際網路,以不明技術入侵、破壞或擷取其資料等侵害之情事,因此造成直接或間接之損失,協志不負賠償責任。

•  承租本系統之「 商店會員 」應遵守網際網路國際使用慣例,不得有入侵網際網路上其他系統之意圖與行為;且不得破壞網路上各項服務或使用範圍須知之禁止行為。如有違反,除須自行負責外,協志為維護服務品質,依網際網路國際應用慣例,得終止「商店會員」之使用,因「商店會員」違反上述條款的使用而導致直接損害,協志得向「商店會員」請求直接損害賠償金,且任何直接產生之後果及損失均由「商店會員」自行負責,協志不負連帶賠償責任。

•  「 商店會員 」使用本系統,不得妨礙他人使用或影響協志系統之正常運作,如有違反,協志得逕行暫停「商店會員」之使用或終止其使用,並要求其直接損害賠償金。

•  「 商店會員 」使用本系統,因電信機線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協志根據電信法二十三條之規定,不負賠償責任。若因協志之因素,致「商店會員」連續二十四小時以上無法連線使用時,無法連線如因第一類電信事業執照業者所建設之線路傳輸品質不良造成之損失,協志將協助「商店會員」聯繫當地業者相關單位進行維修,並追補協志所寄發之資料,然協志不負責線路維修及「商店會員」之損失。如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停電、戰爭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線路中斷或毀損,協志不負責善後及賠償。

•  如因系統容量限制或系統維護之必要,協志得暫停或限制「 商店會員 」使用本系統,暫停期間應於一個月前通知「商店會員」,暫停期間「商店會員」使用時間予以保留,「商店會員」應同意無異議配合辦理。

•  如因協志未盡安全防護範圍須知所導致資料遺失、損壞、外洩或其他有損「商店會員」之權利,協志將針對損害部分進行賠償,但賠償上限僅限於商家加入時所付之當年年費

•  「商店會員」 使用本系統,如因一年以上未進行管理、非法或違反本服務條款之使用、提供任何錯誤、不實的資料或做不實的廣告,協志有權基於主管機關或自行之考量,於通知或未通知之情形下,暫停或終止「商店會員」的帳號並將帳號中的相關內容予以移(刪)除,或拒絕「商店會員」使用本系統之全部或一部分。任何因上述原因導致之服務終止,協志不對「商店會員」或任何第三人負賠償責任。

 

出、退貨及帳款規範:

 

•  消費者在本系統完成訂單交易後 , 協志將以電子信函通知「商店會員」進行交貨, 「商店會員」 應配合於七日內交貨。消費者收受貨品七日內,有權要求退、換貨,「商店會員」應配合執行,。

•  如消費者或使用者對「商店會員」商品有疑問,「 商店會員 」必須提供諮詢及問答,以滿足消費者或使用者需求。

•  消費者利用本系統訂購商品,本規範未盡事宜者,悉依消費者保護法有關特種買賣之規定辦理。

 

其他:

 

•  本服務條款未完盡敘述之事宜,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

•  本條款所生之一切紛爭以台灣宜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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